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3-09-21 来源: :0次

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   则

第一条  为加强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,提升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水平,根据国家及我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、实施、验收等管理工作。申报国家档案局或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档案科技项目,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我省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  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,设区市档案局及省直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中央驻赣单位,负责本地区、本单位(系统)档案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。

第四条  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科技项目研究工作,争取当地党委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、经费等方面的支持,保障项目研究顺利开展,促进成果转化应用,推动档案科技进步。

 

第二章  科技项目立项

 

第五条  省档案局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要求,结合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,围绕解决档案工作中具有前瞻性、长远性影响的问题确定选题范围,发布立项指南。

第六条  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:

(一)申请立项单位根据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确定选题,填写《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》,经本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推荐单位报送。申请立项单位为省直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中央驻赣单位的,直接向省档案局报送。

(二)设区市档案局及省直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中央驻赣单位作为推荐单位,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提出推荐意见,填写《推荐    年度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》,向省档案局报送。

第七条  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一定专业研究经历和至少3年档案工作实践经验,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;

(二)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;

(三)最多同时承担2个科技项目(含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)。

第八条  省档案局组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(不少于5人),组织召开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会议,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。

第九条  立项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有高度的责任感、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作风正派,能够客观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地评审项目;

(二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;

(三)对评审的科技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,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。

第十条  科技项目立项评审遵循以下标准:

(一)立项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;

(二)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,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;

(三)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,对开展档案工作有一定的实践意义;

(四)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,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;

(五)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,为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。

第十一条  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逐项评审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科技项目,作为拟立项项目报省档案局审批。

第十二条  立项评审实行回避制度,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。

第十三条  省档案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批并在江西档案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档案科技项目计划。省档案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档案局推荐。国家档案局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,省档案局不重复立项,已经立项的自动终止。

 

第三章  科技项目实施

第十四条  省档案局负责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,督促、检查和指导项目的研究工作。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、检查和指导,每年11月底前向省档案局报送科技项目进展情况。

第十五条  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主体,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内容、进度开展项目研究,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。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、组织、协调和实施。

第十六条  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,应及时由推荐单位向省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,延期申请限1次,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 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,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,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,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,此后2年内不再赋予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。

第十八条 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、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、整理、归档,确保档案齐全、完整。

 

第四章  科技项目验收

第十九条  省档案局每年下半年组织科技项目的集中验收工作。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,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前通过推荐单位向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,并提交齐全、完整、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。

第二十条  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:

(一)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函;

(二)《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会议验收申请表》;

(三)工作报告;

(四)研究报告;

(五)应用证明;

(六)具有业务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;

(七)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。

第二十一条  省档案局对报送材料的齐全、完整、规范情况进行审查,根据推荐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科技项目验收分为结题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。

(一)结题

基本完成研究任务,由于人员、经费等原因,不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的科技项目,由推荐单位提出结题申请,省档案局审查后予以确认,出具结题证明。

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至少要报送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(一)(三)(四)项材料。

(二)会议验收

省档案局组织验收专家组,现场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、研究报告,观看演示,查阅相关资料,经质询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。

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须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。

第二十三条  省档案局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,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,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,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

验收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同第九条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 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:

(一)是否完成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;

(二)科技项目的创新性、先进性和成熟程度;

(三)科技项目的水平、作用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;

(四)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未能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目标任务的,不予通过验收。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,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,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,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5年内不再赋予新的科技项目。

第二十六条 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科技项目,由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后,颁发《江西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》。

第二十七条  创新性强、效益显著、成果推广应用好的档案科技项目,经省档案局推荐可申报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。

第二十八条  科技项目权属归省档案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。省档案局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

第二十九条  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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